為配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管理辦法》的實施,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在公共場所的傳播,保證輸送空氣的衛生質量,各類公共場所和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類似場所的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質量均應符合規范要求(詳見下述衛生質量要求):
(1)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冷卻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檢出嗜肺軍團菌。
(2)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符合表1、表2、表3的要求。
表1送風衛生要求
項目 |
要求 |
PM10 |
≤0.08 mg/m3 |
細菌總數 |
≤500 cfu/m3 |
真菌總數 |
≤500 cfu/m3 |
ß-溶血性鏈球菌等致病微生物 |
不得檢出 |
表2風管內表面衛生要求
項目 |
要求 |
積塵量 |
≤20 g/m2 |
細菌總數 |
≤20 g/m2 |
真菌總數 |
≤20 g/m2 |
表3
項目 |
要求 |
新風量 |
≥30/m2 |
嗜肺軍團菌 |
不得檢出 |
《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WS394-2012)
《公共場所空調通風系統運行衛生要求》(DB31/405-2008)
1.評價范圍
(1)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應當進行衛生學評價,評價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評價應包括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設計衛生學評價和竣工驗收衛生學評價。
(2)當空氣傳播性疾病在本地區暴發流行時,裝有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建筑內發現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可能導致疾病傳播的,管理單位應當關閉相關區域的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進行消毒處理,并進行衛生學評價,經衛生學評價合格后方可重新啟用。
2.評價內容與方法
(1)設計評價
A.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進行基本情況分析,主要包括:
建設項目地點、總投資、平面布局、建筑面積;
建設項目用途、服務人數;
空調類型、氣流形式和系統設計參數;
冷卻塔的類型和位置。
B.在基本情況分析的基礎上進行現場調查,主要包括:
周邊環境現狀及危害因素調查;
建筑物現況及自身污染狀況。
C.結合基本情況分析和現場調查結果,對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設計資料進行評價,主要包括:
室內溫度、相對濕度、風速、噪聲、新風量等設計參數;
空調機房、風管、冷卻塔、應急關閉回風和新風的裝置、控制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分區域運行的裝置、清洗消毒用的可開閉窗口等設備、設施;
新風、排風、送風、回風等通風系統;
空調水系統、運行工況、氣流組織、空調管道材質和保溫材料等其他相關方面;
其他衛生相關內容。
D.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對場所內空氣質量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2)竣工驗收評價
A.現場調查主要內容包括: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狀況;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設備設置和布局;
B.衛生檢測
集中空調通風系統(機組)檢測套數抽樣原則按照本標準7.1的要求,每套系統檢測點抽樣原則為:
冷卻水:不少于1個冷卻塔;
冷凝水:不少于1個采樣點;
新風量:選擇不少于1個的服務區域;
送風系統:選擇3~5個代表性部位。
檢測指標按照本標準6 中所列的檢測項目,檢測方法按照本標準8 中所列的檢測方法。
C.集中空調通風系統對場所內空氣質量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和評估。
(3)評價結論和建議
根據評價結果,作出評價結論,并針對發現的衛生問題提出相應的建議。
3.衛生學評價機構
衛生學評價報告應當由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的衛生學評價機構出具。衛生學評價機構的專業技術能力由市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考核。
采用集中式空調通風系統的商務辦公樓、公共場所、工業企業廠房、政府機關辦公樓。
檢測依據: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規范 衛生部(2006年)
公共場所空調通風系統運行衛生要求 DB31/405-2008
為康檢測為各企事業單位和機關提供新建、改建、擴建和已投入運行的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以下簡稱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預防空氣傳播性疾病的衛生學檢測和評價。